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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陈X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1日 17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郑XX、陈XX的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戴XX支付郑XX、陈XX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当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计算至戴XX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由戴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郑XX、陈XX与戴XX已就借款事宜事实上己经达成合意并且己实际履行。戴XX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张XX提出借款,但张XX并无款项可出借给戴XX。张XX在2019年10月10日通过微信向郑XX、陈XX提出,戴XX想借钱用于公司周转,请求郑XX、陈XX借款给戴XX。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张XX将其与戴XX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给郑XX、陈XX,并提供了戴XX银行账户信息,可见张XX明确告知郑XX、陈XX借款人为戴XX,而非张XX。而郑XX、陈XX当时由于想与戴XX就收购金属废料达成合作,故同意借款给戴XX,并在当日给戴XX转款20万元。同时在银行转账时备注“借给你”,其借款的指向性非常明确,就是借款给戴XX。而戴XX在收到郑XX、陈XX借款本金后也事实上使用了该笔款项,而且在收款时从转账信息中可以明确看到转账人为郑XX、陈XX,同时在转账备注中可以看到“借给你”的备注,在此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了该笔借款,则足以认定戴XX对与郑XX、陈XX借款20万给戴XX的事实己认可。如果按照戴XX的辩称(没有向郑XX、陈XX借款的合意),则在收到款项后应退还给郑XX、陈XX,既然己经使用了借款,却不承认向郑XX、陈XX借款,明显不符合事实及逻辑。而一审法院认为即使郑XX、陈XX转账己告知张XX并在转账时备注“借给你”,仅为郑XX、陈XX单方意思表示,却忽略了戴XX在事实上已经使用并在事实行为上接受了向郑XX、陈XX借款20万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条的规定,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己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郑XX、陈XX与戴XX之间虽未签署书面的借款协议,但是郑XX、陈XX己经履行借款义务,且明确表明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戴XX亦己接收涉案借款并己实际使用,戴XX在接收并使用该笔借款时双方就借款的合意已经达成,在事实上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己经成立。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郑XX、陈XX的各项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是需要借贷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合意的形式要件,如借条、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其他形式。本案上诉人郑XX、陈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戴XX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因此,仅就双方存在款项往来的事实本身,尚不能成立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郑XX、陈XX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上诉人郑XX、陈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表我方被上诉人胜X。

案号:(2021)粤03民终30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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