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7日 8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XX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本案中,蒋XX已经通过书面方式向XX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的请求,且向法院说明其要求查阅上述材料的目的,如果XX公司认为蒋XX行使知情权出于不正当目的,应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即XX公司需要证明蒋XX行使知情权目的的非正当性。然而XX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蒋XX行使知情权的请求系出于不正当目的,故XX公司应配合蒋XX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理应提供XX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蒋XX查阅及复印,提供XX公司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供蒋XX查阅。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裁判,合理合法,且理由阐述充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XX公司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佐证自己的主张,本院确认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表我方被上诉人整体胜诉。
案号:(2021)粤19民终1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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