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2日 4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中,根据黎XX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案由应如何认定;二、案涉《欠条》是否存在胁迫情形;三、案涉信用卡利息及手续费36000元应否得到支持;四、案涉借款利息应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黎XX虽以本案纠纷实为装修工程款争议为由,主张本案案由应为装修装饰工程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但案涉《欠条》实为罗XX与黎XX之间对装修工程欠款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罗XX依据案涉《欠条》提起本案民间借贷诉讼,故一审认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有据,应予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黎XX主张案涉《欠条》系其受罗XX胁迫才签订,但从本案证据分析,黎XX仅提供了产检图片及两份收费收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其是否曾受到胁迫情形。此外,黎XX虽申请证人滕X出庭作证,但证人证言显示签订案涉《欠条》当晚,双方虽曾发生争执,但黎XX并未向外界求助或报警,表明其仍处于一定的自治空间,仍可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黎XX的前述举证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况且,黎XX已依照《欠条》的约定及时偿还了其中的60000元的款项,该还款行为显然与其所主张的受胁迫情形前后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黎XX有关受胁迫签订案涉《欠条》的主张,一审认定案涉《欠条》合法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由于案涉《欠条》真实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黎XX签署案涉《欠条》的行为表明,其确认了《欠条》约定的装修工程欠款并自愿接受法律约束,可相应免除罗XX就该项债务的举证责任,且黎XX自2017年签署《欠条》并部分履行其中60000元的还款义务后,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诉讼前曾就该36000元信用卡利息及手续费提出异议。现黎XX以该信用卡利息及手续费36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主张其无须支付该笔款项,明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黎XX应依据《欠条》的约定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9700元。
关于争议焦点四。从一审判决分析,一审并未按照月利率4分或年利率4分的标准认定本案逾期还款利息,而是结合罗XX的起诉情况以及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历史沿革作出分段认定,黎XX主张一审按照月利率4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毫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对于案涉逾期还款利息的认定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黎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表我方被上诉人整体胜诉。
案号:(2021)粤19民终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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