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6日 9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交截图、借款协议、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其向被告借款39800元(29800元+1000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两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内利息均为年利率24%,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还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核算(详见附表),截至2018年6月5日,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4月5日借款协议的借款本金25346.69元;截至2018年11月5日,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5月5日借款协议的借款本金为8690元、利息302.76元;截至2018年12月27日,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5月5日借款协议的借款本金为8690元、到期利息605.52元。原告主张拖欠的借款本金为33794.57元(25311.81元+8482.76元),系其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了等额本息分期偿还,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约定,按照一般交易习惯,被告的还款应视为先还利息再还本金。2019年6月2日还款200元、2019年8月10日还款200元、2019年8月22日还款200元应先抵扣到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计算方式:1.以25311.81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原告主张从2018年9月6日起计算,系其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支;2.以25311.81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以8482.76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4.以8482.76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郑XX借款本金33794.57元及利息(1.以25311.81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以25311.81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以8482.76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4.以8482.76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表我方原告整体胜诉。
案号:(2022)粤1973民初17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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