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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何XX(不当得利)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所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25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


由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双方结算的借款本息与实际借款本息差距较大,吴XX支付给何XX的款项扣除本金后的利息已经超过了法定利息的上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高利贷,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结清证明均无效,何XX应向吴XX退还多付的款项870662.14 元(=XXX.14 元-300000元)。


对吴XX的资金占用利息诉请,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XX退还870662.14.元;

二、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请。


代表我方原告整体胜诉。

案号:(2022)粤1973民初7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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