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6日 7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王XX与徐XX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王XX与徐XX曾是情侣关系,王XX现主张在双方恋爱关系期间曾出借35850元给徐XX,应当对钱款的交付和借贷合意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王XX主张的借款中,其中一笔20000元,由案外人滕XX转账给徐XX;另外均为王XX微信转账给徐XX,或由王XX转账给他人。对于王XX本人支付的款项,王XX仅能提供付款证明,未能提供相应的债权债务凭证,无法证明王XX在支付钱款的时候,均与徐XX达成借贷的合意,且从现有证据来看,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王XX也从未要求徐XX还款,这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般表征不符。
至于案外人滕XX转账支付的款项,王XX同样未能提交借贷合同的证据,滕XX虽然出具了证言,但一审期间未能出庭作证,在二审期间,经法院释明,王XX也明确表示滕XX不能到庭作证,因此,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仅凭滕XX的证言,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系借款。综上,王XX主张其与徐XX之间为借贷关系,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代表我方被上诉维持原判,整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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