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9日 7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东莞市XXX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3650.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255.02元(违约金以393650.7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 17255.0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从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有业务来往,被告向原告购买包装材料,原告均按约交付货物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93650.7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律师原告与被告协商调解,一致确认,截止至2020年9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3650.7元,并由被告于2020年9月18日前向原告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
我方整体胜诉
3年
35199分 (优于98.69%的律师)
一天内
133篇 (优于99.6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