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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所 时间:2022年10月08日 28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予以核查,除以下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经查,被执行人在中XX开设的账户81×××17_000001内有存款,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冻结了该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经查,被执行人在XXX开设的账户75×××01_00001内有存款,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冻结了该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经查,被执行人在XXX开设的账户40×××04内有存款,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冻结了该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XX开设的账户41×××74内有存款,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冻结了该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XX开设的账户44×××24_1内有存款,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冻结了该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B×××××号牌机动车一辆、粤B×××××号牌机动车一辆、粤B×××××号牌机动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因未能扣押到该车无法进一步处置。

(三)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放于深圳市××街道××社区××号的机器设备一批,本院以另案轮候查封该机器设备一批(查封财产清单号为NO.XXX)。经查,上述机器设备已被其他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暂无权处置。

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不提,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冯X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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