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XX公司未就本案提起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陈XX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陈XX是否应就XX公司向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陈XX对一审判决关于其对XX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支付义务的认定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首先,关于订金的支付时间。2019年6月3日《服装委托加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生效后,乙方(XX公司)安排生产并采购大货面辅料后,甲方(XX公司)向乙方(XX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订金[新工厂要看到面料回厂后三天之内支付订金,甲方(XX公司)推迟一天付款货期乙方(XX公司)顺推迟七天交货,以此类推]。”案涉双方仅约定XX公司应于XX公司安排生产并采购大货面辅料后支付订金,并未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限。故陈XX关于XX公司迟延支付订金且违约在先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2019年6月3日《服装委托加工合同》第六条第1点及第3点分别约定了XX公司逾期交货及少交货的违约责任。XX公司至今只交付了占合同总金额16%(113559元/697660元)的羽绒服。同时,尽管XX公司接收了XX公司迟延交付的货物,但其并未与XX公司就合同已履行完毕达成合意,亦未表示放弃追究XX公司的违约责任。因此,XX公司未能依约足额交付加工成品,XX公司诉请其股东陈XX承担违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