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7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本院审理查明并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5000元。对此提供了借据、收据、银行对账单为证。其中,借据上有借款人翁XX字样签名及捺印,约定借款金额为45000元,签约地为东莞XX,还款时间为2021年4月13日。银行对账单显示原告于2021年3月13日向被告转账45000元。
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以上证据为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的事实。
原告主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
至于还款情况,原告主张被告未偿还过案涉借款。被告作为还款义务人,应对其还款情况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现已届满还款期限,被告应予以偿还。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至于利息,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未约定借款利息,为定期无息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告应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翁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XX借款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我方代表原告胜诉。
3年
35199分 (优于98.69%的律师)
一天内
133篇 (优于99.6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