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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肖XX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所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9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XX、肖XX与被告王X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原告苏XX、肖XX委托被告王X办理海丰县鹅埠深汕合作XX山地复绿工程施工事项的相关手续,双方口头约定办理复绿工程手续包括:1、委托被告寻找有资质的开采单位,原告挂靠在该开采单位进行施工;2、至有关部门(涉及到林业、路政、环保等部门)提交资料办理施工许可,原告共支付920000元给被告。后被告未办理委托事项导致原告无法施工,被告于2021年5月31日出具《承诺书》给原告存执,《承诺书》其中载明:被告王X已多次口头承诺近期正常施工,但至今因相关手续问题使原告苏XX、肖XX仍然无法正常施工,现被告王X承诺于2021年6月15日前办理好手续给原告正常施工,届时被告仍无法让原告施工,被告将于2021年6月30日前XX款退还原告以及赔偿原告所有的经济损失。被告于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7月24日期间向原告返还委托款200000元,并于2021年8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存执,《欠条》其中载明:被告欠原告720000元,双方约定将于2021年8月15日前付还。如逾期付还,被告承担其造成原告主张权利的支出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后被告又付还原告120000元,再也没有付还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于2021年12月3日诉至本院,请求支持上列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承诺书》原件一张、《欠条》原件一张、《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原件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原件一张、银行流水、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该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王X未完成原告所委托的事项,被告因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已支付委托款项920000元给被告,被告已退还320000元,尚欠6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款项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X在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中载明还款时间为2021年8月15日,但其并没有按时履行,存在资金占用的事实,被告应承担自违约之日(即2021年8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利息。原告请求按XX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缺乏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利息可按照XX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如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苏XX、肖XX委托款60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照XX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XX、肖XX律师费7000元。

代表原告整体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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