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丰XX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XX公司相应价值204206.01元的财产。申请人丰XX公司以XX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204206.0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丰XX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XX公司相应价值204206.0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41.03元,由申请人丰XX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我方代表申请人非诉财产保全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