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鉴于被告人朱XX的家属已经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朱XX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被告人朱XX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朱XX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收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朱XX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朱XX适用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XX的家属没有提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的评估报告,且被告人朱XX是个人自报身份,不适宜对被告人朱XX宣告缓刑,故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视被告人朱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