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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X、彭XX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 律所 时间:2022年08月09日 19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中,根据付XX的上诉意见,本院分析如下: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付XX于本案诉请彭XX返还的投资款3万元系付XX依约应履行的首期合伙出资款,由于合伙人的出资属于合伙财产的一部分,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故付XX的本案诉请涉及对合伙财产处理的问题。现一审法院已经判决解除《合股经营股东协议书》且各方未就此提出上诉,故有关合伙财产的处理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55条的规定,由合伙人先行清算合伙经营期间的合伙经营所得、债务债权,并在清理完毕有关合伙债权债务及赔偿退伙损失等的前提下,再行依照协议或出资份额分摊剩余合伙财产。但在本案中,案涉三方合伙人至今尚未对合伙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而且,从本案事实看,付XX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合股经营股东协议书》后即于同年10月6日提出退伙,其对案涉合伙无法继续经营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彭XX亦已在另一未结案件(即(2020)粤1973民初4034号案)中请求赔偿退伙损失,故本案有关合伙财产的处理缺乏前提条件。因此,付XX诉请彭XX返还投资款3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有关合伙财产的分割,不属于本案处理范畴,付XX可另寻途径救济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付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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