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易XX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从未确认其曾向张XX借钱,至于易XX与证人张X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与本案无关,相关当事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关于一审法院未让证人出庭的问题,张XX于一审开庭结束后才申请证人出庭,一审法院未让证人出庭,程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张XX主张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债务的债权人是张X而不是张XX则应“驳回起诉”而非“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问题,张XX是以其与易XX存在借款关系为由起诉,其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张XX主张应驳回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张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