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搬离案涉租赁物后是否仍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九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承租方未在租赁期限未届满就跟出租方沟通调整租赁面积,出租方不同意调整并表示“要租全租”,承租方决定不再租赁通知出租方后搬走了,但出租方以不知道其搬走,没有交接钥匙为由要求承租方继续支付租金(10个月),我们代表承租方取证证明已经告知出租方搬走且租赁物在出租方控制之下,主张无需支付租金,后法院以未办理交接手续为由仅判令补偿一个月租金,整体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