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九月开学季,分离焦虑引热议。
家长和孩子都有着小小烦恼,孩子的烦恼有家长、老师慢慢疏解,而家长对孩子安全问题的忧虑,却无法彻底排解。
无法避免,就积极面对。
对孩子安全问题多一些了解,多一些引导和预防,也能稍稍宽慰人心。
一、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欺凌行为呢?同学间开小玩笑、嬉戏打闹会构成欺凌吗?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包括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肢体欺凌、实施身体伤害,如暴力推搡、拳打脚踢、逼迫下跪等行为。
言语欺凌,如恶意辱骂、嘲讽、起外号等形式。
关系欺凌,通过散播谣言、损毁他人形象、集体排斥等方式孤立、排挤他人。
财物欺凌,欺凌者损毁被欺凌者的物品;欺凌者向被欺凌者索要钱财或物联网虚拟财产等。
网络欺凌,一种新形式的欺凌现象,如通过社交网站或软件谣言中伤、威胁或发布图片或视频伤害他人等。
二、校园欺凌可能产生的原因:
1、无法正确调节情绪,孩子遇到挫折时,为了减轻焦虑和愤怒情绪,会采用暴力行为。学习压力大,负面情绪的积累也会让孩子做出过激的行为反应。
2、同伴模仿行为,孩子通过观察和学习欺凌行为。同伴交往的需求增加,甚至出现拉帮结派。
三、欺凌的危害
欺凌和暴力,是不少学生的噩梦,会对被欺凌的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而实施欺凌的学生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教育和管控,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也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作为家长,我们能做些什么?
1、关注孩子的校园生活
家长必须提高对校园欺凌的敏感度,平时多与孩子谈心,了解孩子的同伴关系。觉察孩子有没有情绪上的波动或异常的行为表现。同时,家长还要积极主动地定期和老师联系沟通,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具体情况。
2、帮助孩子做好情绪处理
家长需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平时要注意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让孩子能够享受放松的时刻,还要向孩子传授一些应对挫折和情绪调节的方法。
3、帮助孩子建立良性同伴关系
家长要引导孩子建立良性的同伴关系和稳定的同伴支持系统,减少被欺凌的可能性。
如果孩子和欺凌者做朋友,家长应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干预,明确告知孩子与欺凌者相处的后果。
此外,家长还需对孩子的网络使用时间和内容进行监管,例如和孩子协商每天或每周使用网络的时间,哪些内容是在正常范围内的,哪些内容是不适宜的。
4、改善亲子关系和夫妻关系
良好的家庭关系既可以缓冲校园欺凌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也能防止孩子成为欺凌的参与者。因此,在家庭生活中,家长要用平等民主的方式,给予孩子足够的关心,让孩子倍感温暖。此外,夫妻关系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方式,积极地进行情感沟通,让孩子学习积极的人际互动模式。
五、教会孩子遇到问题如何处理
不做受害者 不做欺凌者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1)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2)前往校园周边巷子拐角等校园欺凌可能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3)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4)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5)家长要提醒孩子一定不能将隐私信息泄露给他人。设置好安全模式,家长适当监督。
(6)遇到事情第一时间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六、校园欺凌的法律后果
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下面结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未成年人人格权纠纷案件来进行切实了解校园欺凌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同班同学。李某表示被告刘某自2023年6月后开始对其有欺凌行为,无故打其后脑勺,并向其泼水,故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礼道歉,赔偿所损坏保温杯、医疗检查费等费用。被告刘某表示并未向李某泼水,仅有相互拆笔、打闹行为。
根据学校所提供某天监控录像显示,刘某与李某在课间有相互拆对方笔、玩对方水杯、拿走对方凳子、相互推搡行为。期间李某有主动找刘某说笑、比划动作等行为。在双方拆笔、推搡、说话过程中刘某先后9次拍打李某头部20余下,李某有揉按被打部位、伸手抱头等防御性动作。
法院审理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监控视频中可看出李某与刘某课间经常嬉戏打闹,但刘某在短时间内多次拍打李某头部,该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无论该动作起因,多次拍打头部已超过同学间正常玩闹限度,虽非严重欺凌行为,但已侵犯他人人格权,造成一定损害。
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某要求被告刘某赔礼道歉,刘某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鉴于赔礼道歉系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责任承担方式,亦有益于鼓励未成年人树立知错就改,勇于承担责任的意识及良好品质,故李某要求被告刘某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刘某的监护人需赔偿李某合理的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七、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由此,校园欺凌事情中的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侵害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下列举校园欺凌中侵害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事责任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出发,如果从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理论来看,校园欺凌行为有可能会触犯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奸罪、猥亵罪等罪名。如果欺凌者已经成年,则直接使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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