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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之理论与实务

发布者:王悦悦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 |117人看过举报


彩礼返还之理论与实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方离婚或分手时,一方(绝大多数是男方)要求返还上述彩礼的,法条规定的关于彩礼返还的情形有如下三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一、收取彩礼,是否违法

收取彩礼并不违法,男方自愿根据当地习俗并结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给付一定数额彩礼是合法的,但《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即法律禁止通过结婚这种形式达到赚钱的目的。实务中不乏有女方婚前主动索取彩礼的行为,只要女方并非出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目的,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法律并未禁止这种索取彩礼行为。

 

二、彩礼范围包含哪些

需要注意的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都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目的祈福的财物,应属彩礼范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衣服、鞋包,不属彩礼,不在返还之列。对于平时宴请亲朋好友等花费应系订婚风俗之外,所支出的款项亦不属彩礼范畴。同时,筹备婚礼宴请亲友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共同性消费,也是不得要求返还的。

三、彩礼返还标准和比例

彩礼返还问题上,首先,要对彩礼的性质进行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婚等,骗取钱财后立即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应当全部返还;其次,从财务属性进行鉴别,对于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耗的消费品考虑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财产范围,而对于衣物、烟酒、化妆品、食物等易耗的消费品,对于已消耗的不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再次,要对财物的数额进行判断,在婚约中约定的大笔财物,若有证据证明已经完成交付的,应当考虑返还。而对于男女方之间带有赠与性质的见面礼、平时互赠的礼物数额较小的,可不考虑在返还的财产范围内。最后,还要对给付后彩礼的用途进行查明,已给付的彩礼是否用于购置男女方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有部分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共同生活中消耗。

在判断彩礼返还的比例问题上,最高院法官认为:首先要区分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次,判断双方当事人过错;再次,要衡量婚约财产数额大小;最后还要衡量双方家庭经济状况。考虑上述因素后,方能酌情考虑返还比例问题。

 

四、彩礼返还情形归纳

(一)五类情形的彩礼返还

彩礼返还的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细分为如下几种: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此种情形原则上是支持彩礼返还的。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这也是客观、公平地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3.已办理登记,未共同生活。此种情形原则上是支持彩礼返还。

4.已办理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些地方法院对于超过一年以上此情形原则上不予支持彩礼返还。

5.已办理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对于此种情形,法条未能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二)已办理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该种情形也是本文将要重点探讨的类型,由于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时难免出现裁判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部分法院持否认态度,认为只要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在没有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下,便不予支持彩礼返还。但也有部分法院在没有认定生活困难的情形下仍然支持部分彩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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