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双方约定:“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一、若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另一方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二、怎么能“忠诚协议”尽量有效?受法律保护呢?
1、应当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将部分财产约定归属到己方名下。
协议内容上,开头应表述为“明确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依据《民法典》1065条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
类似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应也应适当突出显示,可以由双方在签署处专门确认,以避免一方反悔。
2、采取“有利于己方的正常夫妻财产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作法。
“违约责任条款”不宜太过严苛,不要采取“净身出户”(一方完全丧失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作法。
3、可以考虑由亲友作为见证人同时签署,以强化效力。
三、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应采用法律允许的形式实现权利。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六、律师寄语
当女性同胞遇到婚内不忠的问题,从理性是不能接受的,但又念及夫妻情谊,子女成长,甚至顾及到长辈的感受。此时,为自己为孩子争取一份经济保障无可厚非。
那就回归理性,签订一份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协议,能当下履行的立刻要求对方履行。往后余生,做更好的自己,做子女更好的妈妈,做父母更好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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