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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长期”,合伙人如何退伙?

发布者:王悦悦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6日|分类:热点普法 |132人看过举报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长期”,合伙人如何退伙?

近期有当事人专门咨询有限合伙人如何退伙相关事宜,见多了各类涉及公司事务的咨询,看到合伙二字,既熟悉又陌生。通过与当事人沟通,查看证据资料,获悉案情如下:

邹某与赵某合伙成立某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当事人黄某从赵某处受让取得10%的财产份额,后各方修改了合伙协议,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现黄某的诉求是退伙,退还出资。

合伙协议载明:当事人黄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的期限为长期。

据当事人黄某陈述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并未依法向其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当事人黄某的诉求能否实现,需要明确一些几个问题:

一、合伙期限是长期,属于约定了合伙期限还是没有约定?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可以看出,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比约定了合伙期限的退伙要更容易,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那么,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为“长期”时,属于约定了合伙期限还是未约定了合伙期限呢?

答案是:视为未约定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业务经营期限为长期,即为企业生存期限,没有约定具体的期限,应当视为未约定合伙期限。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前提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退伙后入伙出资能否退还?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合伙投资的,因为投资已经成为了合伙财产。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包括了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合伙人退伙时应清算合伙财产及债务。

     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入伙时原合伙人未依法向新合伙人告知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现合伙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新合伙人有权拒绝承担后果。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综上,根据目前的案情及证据资料,黄某退伙需要清算而非直接要求返还合伙投资。还要结合原合伙人能否证明其已经向新合伙人告知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综合确定。

四、律师建议

1、个人合伙经营中需谨慎保存账目凭证。“谁主张谁举证”是当事人要求损失赔偿、财产分配的通用规则。

2、做好监督,定期对帐,并在需要时及时进行审计,保存相关证据。个人合伙在运作中的不体系不规范常常造成合伙账目不全,在诉讼中出现无法审计的情况,当合伙运作出现问题时,主动通过协商进行审计,保存证据,实现自身权益的预防性保护。

经常有当事人问律师,他的钱能要回来不?这在律师看来其实是两个问题,一是诉讼请求是否会被法院支持,二是对方的还款意愿和资信能力。

事情得一步步处理,路也要一步步走,正确的厘清事情的本质,采用恰当的办法处理,事情总会有结果。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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