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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饭店、理发店、酒店等场所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怎么办?

发布者:王悦悦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3日|分类:热点普法 |114人看过举报


在饭店、理发店、酒店等场所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怎么办?


一、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仅适用于经营性场所、公共场所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仅限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不可将“公共场所”扩张至虚拟空间,并非公共场所发生的纠纷不得适用,如偏僻水库的管理者、房屋出租者等。

三、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仅限于:

1、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不可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扩大适用于个人

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不能通过约定转移。比如,超市的管理者不能通过将超市的清洁劳务外包给清洁公司而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

四、责任范围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对责任调整范围扩大为“损害”,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五、如果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侵权责任,则不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条款

在法无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供请求权的基础、请求权的选择空间。如果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侵权责任,则不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条款,比如《民法典》规定的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责任,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管理人责任等。

旅游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的,不必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条款。

六、第三人介入导致事故发生如何处理?

受害人如果只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将第三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如果受害人仅起诉第三人,则不必追加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安全保障义务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七、责任如何划分

1.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和必须履行的行为有直接规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进行判断。

2.行业标准: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国家法定标准的情形下,行业规范也可以作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3.特别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进行认定。如果存在对未成年人具有诱惑力的危险,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4.善良管理人标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应当以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

5.合同标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作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成立的一个标准。

除了上述判断标准,在一些特殊情形还需考虑如下因素:

1.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特殊群体(老弱病残孕)经常出入的场所应负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人防范损害的能力和控制风险的成本。如果预防成本过高,则不能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失。

3.受害人是否为允许进入某场所的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于受邀请进入场所的人负更高的保护义务,而对于擅自闯入者的保护义务较轻。

4.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得利益获利者一般负有更高的保护义务。

 八、律师建议

1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场所管理,减少、排除安全隐患,做到安全保障措施的常态化。

在必要的地方均张贴提示标语、安全须知或设立警示牌。

各项设施应当经过检验并符合产品质量的安全要求。

如有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具备急救能力或者配备急救设施。

选择规范的景区或路线,签署免责声明,进行风险提示,购买保险,不收费不盈利。

在活动中做好安全防范,更多关注无经验者,出事正确救助。

自甘风险”规则免除的仅仅是参与者的一般过失责任,组织者侵权责任人不适用。

发生事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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