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主播几十万元,妻子能要回吗?法院判了
直播打赏被视为一种消费行为,在消费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很难被撤销。既然花费的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妻子能不能要求归还属于她的那一部分?
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民法典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作为配偶,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妻子可以向女主播返还打赏的巨额费用。
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那我们再看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妻子主张返还费用,首先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丈夫的打赏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不过从打赏这种行为分析,从目的上分析如果是小额的打赏可以说是一种娱乐;2、如果是巨额的打赏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生活所需;3、从双方的行为上,可以调取双方的聊天记录,如果内容过于露骨,违反一般的善良风俗,一般也可以认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妻子是可以主张赠与无效,要求对方返还的。
二、妻子可以主张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分或者少分给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法条上可以看出打赏如果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可以被认定为为挥霍行为,这样才离婚时可以要求共同财产少分或者不分给对方。
下面结合案例来了解法律规定具体如何适用:
案例一:由于丈夫小陈给女主播打赏1600万元,小欧在2年间打了3场官司,均以败诉告终。2024年2月,她与小陈离婚,陈家父母给了她一笔赔偿金。她还是很憋屈,想要回那部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一审、二审法官驳回小欧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小欧主张小陈侵犯其财产处理权没有法律依据,且不能证明小陈与主播丽丽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巨额打赏主播,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二:南通一男子沉迷于观看网络直播,半年时间竟打赏、转账给女主播80余万元,并与该主播建立了不正当关系,妻子得知后将女主播告诉法庭要求返还钱款。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最终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该主播返还24万元。法官表示,男子打赏、转账的赠与既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又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案例三:张伟和王娟是一对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着一家商铺,王娟在盘账时发现商铺收入较往年减少了上百万元,经过仔细查账后,发现竟是张伟半年来偷偷地将款项多次转出,不断购买直播平台的虚拟礼物赠送给小萌,帮助其赢得擂台比赛。还在微信上添加小萌为好友,经常与她通过微信视频聊天,期间小萌衣着暴露、甚至会有裸聊。了解到这些情况后,王娟将小萌和直播平台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80余万元。
法院认为,妻子有权要求返还。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相关处分行为无效。两人还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相关赠与行为既损害了王娟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当无效。因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小萌返还王娟24万元。
案例四:43岁的甄珍在整理丈夫杨海(化名)的遗物时她发现,自2018年6月开始,杨海开始在抖音上观看直播并进行充值、打赏,金额约254万元。杨海一直与陈心用微信聊天并线下见面,购物。2021年,甄珍将陈心与短视频平台方告上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认为杨海未经甄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损害了甄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主张被告方返还打赏金额。
法院认为:1、杨海的充值行为针对的是“抖音”平台,与陈心无关,充值本身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2、打赏尽管针对的是陈心,但甄珍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海与杨心之间存在其他不正当关系。3、杨海是高收入人群,甄珍也未在期间内发现充值、打赏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故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畴,应为有权处分。最终,法院判定案涉合同应界定为网络服务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驳回了甄珍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五:已婚男士钟先生长期在某直播平台观看直播,一年半时间里,充值1100多次,对370多名主播累计打赏近30万元,后和直播平台一起被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
法院认为,1、充值打赏的性质属于网络消费,而不是无偿赠与。因为双方签订了《用户服务协议》和《充值协议》,直播平台也已经根据协议,向钟先生提供了视频直播、视频上传分享、搜索、虚拟社区币等服务。2、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不限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文化和娱乐需求。通过手机观看网络直播表演以及充值使用虚拟社区币服务,并未超出我国居民常见文化和娱乐服务消费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在此范围内,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作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3、结合钟先生、江女士陈述的家庭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其充值金额、充值次数、充值时间、持续周期等多种因素,难以直接认定钟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必然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直播平台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且在直播平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网络服务后,主张返还充值金额会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显著不公、违反公平原则。因此,法院驳回了江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六:王某于2016年在某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开始观看网络直播。王某前前后后共打赏给陆某价值90余万元人民币的虚拟礼物。王某的妻子张某知晓此事后,将丈夫王某连同直播平台、主播陆某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评析:首先,观众在观看直播时候的充值行为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虚拟道具的使用,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在观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和打赏时,要明确充值打赏业已成为正常的生活所需,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判断中,要从频次、金额、持续时间、打赏发生时段及行为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作综合判断。
案例七:原告与被告莫某系夫妻。2020年1月开始,被告莫某在抖音平台充值大量现金折合人民币为40.85442万元,通过虚拟礼物的形式,多次在抖音主播即被告丁某某直播间内进行赠与。打赏赠与款由第三人微播公司平台与被告丁某某按50%的比例分配,分别获取收益为20.42721万元。
法院认为,案涉的打赏行为是莫某对主播的赠与行为,不是履行网络服务合同的消费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期间知道莫某的打赏行为。原告的诉讼行为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莫某擅自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因此,被告莫某就原告的财产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平原则,也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原告要求被告丁某某、第三人微播公司对打赏款的一半予以返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
法律分析:
首先,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直播这类新型消费形式并无线下的实体接触,更多的是一种通过网络渠道实现的的情感交互。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讲,直播打赏被视为一种受保护的消费活动行为,在消费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很难被撤销。对于配偶来说,可以去主张丈夫的不当挥霍行为,但无法要求撤销一个受到法律保护的消费行为,这是问题的关键。
再次,无论打赏主播被定性为赠与还是消费,如果夫妻一方试图追回打赏款,就得证实主播存在欺诈、哄骗(比如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打赏的一方打赏)或者打赏的一方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即违背公序良俗)。
最后,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夫妻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中所提及的“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分割的共同财产系打赏完后所剩余的财产,打赏所花费的钱在法律上被视为已消费完毕,无法进行分割。
除接受赠与的第三者负有返还义务外,该条款明确了在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情形时,直播平台亦有返还打赏款项的义务。这一规定将促进平台加强对直播的规范与管理,防止主播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等作出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播内容,有利于保持网络环境风清气正,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