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开网约车买了车,对方承诺包牌包证包运营,现在网约车办不下来怎么办?
2024年8月发布的《西安市网约车经营风险提示》,梳理出了网约车“服务公司”违法违规经营风险、“上班模式”“保底模式”经营风险、“购车挂靠”经营风险、“以租代购”经营风险、“承诺办证”风险、“高薪招聘”风险和“无证营运”风险,共七种侵害驾驶员权益的主要风险和行为。
从事网约车经营,人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司机在租车跑网约车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对此,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提出了四条补救措施:
1.发现所租车辆无《网约车运输证》的,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部门举报。
2.遇到合同纠纷难以协商解决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可将对方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渠道妥善解决。
3.遇到“一车两卖”“收钱跑路”等涉嫌诈骗情况的,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
4.不要盲目相信部分网约车运力公司的虚假宣传和承诺,认真阅读行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发布的《西安市网约车经营风险提示》,以防范规避有关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及时向行业管理和执法部门等相关单位反映。
若投诉、举报无果,法律途径如何解决?
一、起诉案由选择
1、合同纠纷(核心案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09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第577条(违约责任)
关键点:若购车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4S店需协助办理网约车手续(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资格证》等),但未实际履行,构成合同违约;
若无书面约定,但有微信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销售人员作出口头承诺,可主张该承诺构成合同附随义务(《民法典》第510条合同补充约定规则)。
2、欺诈(备选案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欺诈撤销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
关键点:若4S店明知车辆不符合网约车准入标准(如轴距、排量等政策限制)或故意隐瞒无法办理手续的事实,诱使您购车,可主张欺诈并要求退一赔三。
3、缔约过失责任(补充案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赔偿)
适用情形:若4S店在签约过程中虚构能办理网约车资质,导致您基于错误信赖订立合同并遭受损失(如购车款、营运损失等)。
二、诉讼请求事项
1、主请求(择一选择)
继续履行:判令4S店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网约车手续办理;
解除合同+赔偿:解除汽车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如购置税、保险等已支付费用)。
2、附加请求
违约赔偿:按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主张违约金(若车辆因无法营运产生贬值损失,可申请鉴定);
惩罚性赔偿:若构成欺诈,主张购车款三倍赔偿(《消保法》第55条);
维权成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开支。
三、证据清单(核心胜败关键)
1. 基础合同证据:
购车合同、补充协议(如有关于网约车手续的书面条款);
付款凭证(购车发票、POS单、转账记录)。
2. 承诺证据:
销售人员承诺办理网约车手续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宣传资料;
证人证言(如其他购车者证明类似承诺)。
3. 损失证据:
因无法办理手续导致的车辆闲置证明(如停车费票据);
网约车平台注册被拒的书面通知;
当地网约车政策文件(证明车辆确实不符合资质要求)。
4. 维权过程证据:
与4S店协商的录音、书面函件;
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记录及回复。
四、法律风险提示
1. 口头承诺举证风险:
若无书面证据,需通过录音、证人等补强证明“办理网约车手续”系合同目的,否则可能败诉。
2. 政策合规抗辩:
4S店可能以“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为由免责,需提前查询购车时当地网约车政策是否允许该车型登记。
3. 车辆用途争议:
若合同注明“家用”,4S店可能主张“网约车手续办理属个人义务”,需证明购车时已明确告知用途并获其承诺。
五、维权步骤建议
1. 协商前置:向4S店发送《律师函》,要求限期办手续或退车,留存书面沟通记录。
2. 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管局举报4S店虚假宣传(依据《广告法》第28条),可能促成调解。
3. 诉讼准备:委托律师调取4S店同批次车辆的网约车办理记录,证明其履约能力;
申请法院向交通部门调查涉案车型是否符合网约车准入条件。
六、法律条文摘要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包括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三倍赔偿。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对网约车车辆技术标准、驾驶员资格等有具体规定,需对照核查。
总结:本案核心在于证明4S店负有办理网约车手续的合同义务且未履行,建议优先以合同违约为案由,辅以欺诈索赔增加谈判筹码。务必在起诉前固化证据链,避免因举证不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