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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因单位裁员解除劳动关系,律师助力胜诉社保中心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发布者:王浩宇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1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林某2018年2月在某某塑料制品公司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十级伤残。2025年10月,因用人单位裁员,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社保系统均载明解除原因为用人单位相关裁员情形。2025年11月,林某向某某金普新区社保中心申请支付十级工伤对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中心以解除原因为“用人单位裁员”,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合同期满终止”的申领情形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林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社保中心依法核定并支付该补助金。


二、判决结果


某某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 撤销被告某某金普新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2025年11月24日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

2. 判令社保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原告林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社保中心承担,支付予已预交的林某。


三、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工伤职工因用人单位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条件,社保中心以非“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合同期满”为由拒付是否合法。

2. 关键事实:林某工伤十级事实清楚,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因单位合法裁员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职工本人原因,林某已按法定程序向社保中心提出待遇申领。

3.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结合举重明轻法律解释原则作出裁判;《工伤保险条例》虽列明“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合同期满”的支付情形,但未排除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的情形,且单位裁员使职工处于更不利境地,社保中心对条款的机械解读违背了工伤保险“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初衷,其拒付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律师点评


代理律师围绕工伤职工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制定精准诉讼策略,助力林某胜诉,核心办案要点如下:


1. 紧扣立法本意,反驳条款机械解读:针对社保中心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片面适用,律师重点论证该条款未禁止“用人单位合法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申领情形,社保中心的拒付理由系对法律条款的机械解读,违背了工伤保险的核心立法目的。2. 运用法律解释原则,强化胜诉逻辑:援引举重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论证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可获补助金,而用人单位裁员使职工被动失业、处于更不利地位,更应享有该待遇,该论证思路获法院采纳,成为裁判关键依据。3. 锁定核心事实,排除争议情形:梳理并确认林某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情形,充分证明案涉解除系单位合法裁员,无违法解除或职工自身过错情形,夯实待遇申领的事实基础。4. 明确法定支付义务,否定拒付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论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核心支付要件为“工伤伤残+劳动关系解除”,解除原因并非法定排除条件,明确社保中心的法定支付义务,彻底否定其拒付的法律依据。


五、结语


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的典型行政诉讼案例,明确了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不因用人单位合法裁员解除劳动关系而被排除,厘清了社保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条例条款的适用边界,强调了法律适用应贴合立法本意而非机械解读。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因工致残后,无论因职工本人提出、合同期满还是用人单位合法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只要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伤残等级符合标准,均有权申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社保经办机构而言,应结合立法目的理解和适用工伤保险相关法规,不得随意增设待遇申领条件、限缩工伤职工的法定权益,依法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的法定职责。专业律师的介入,能精准解读法律立法本意、运用法律解释原则、梳理核心事实,有效帮助工伤职工对抗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维护自身合法的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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