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孙某与某某晨达公司2018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任职财务岗,该公司与某某华晨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021年4月两公司安排孙某作为唯一善后人员处理两家公司财务善后工作,书面约定其月薪调整为8000元,社保、公积金由两公司共同承担。2023年7月前,孙某的工资经仲裁调解由华晨公司代晨达公司足额支付,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两公司未再支付薪资,且社保、公积金均由孙某个人垫付。2024年11月,孙某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18年1月至2024年11月的劳动关系,并判令两公司支付欠发工资106957.9元、经济补偿金72000元、垫付社保47168元、公积金15100.2元等合计241501.4元。一审法院仅支持生活费、部分垫付社保及公积金合计55289.1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 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孙某与某某晨达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4日 存在劳动关系;
2. 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两公司共同支付孙某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生活费14988元、垫付社保费47168元、垫付公积金7550.1元,合计69706.1元;
3. 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两公司共同承担,保全费按比例分担。
三、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案涉欠付薪资应按8000元/月标准还是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孙某垫付的社保是否应全额返还;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 关键事实:二审法院查明孙某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仍为公司提供财务善后劳动,包括纳税申报、账务处理、社保公积金办理等;两公司曾书面约定孙某月薪8000元,且2023年7月前按该标准履行,孙某此期间全额垫付社保、公积金。
3.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工资支付相关规定,认定孙某虽提供劳动但属停工停产期间的善后事务,非正常全日制劳动,故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纠正一审月数计算错误);依据《社会保险法》,认定用人单位负有社保缴纳法定义务,一审对孙某垫付社保作二次扣减违法,应予全额返还;依据《劳动合同法》,认定公司支付的生活费非劳动报酬,孙某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定情形,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
代理律师围绕孙某的合法诉求,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助力其实现核心维权目标,办案要点如下:
1. 固定核心证据,夯实事实基础:梳理并提交两公司出具的薪资约定文件、工作交接清单、微信工作记录、社保公积金垫付凭证等,充分证明孙某的工作内容、薪资标准及垫付事实,推翻公司“无实质工作”的抗辩。2. 精准抗辩薪资与社保支付争议:针对公司主张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薪资,律师举证案涉8000元/月系公司书面承诺,且孙某持续提供善后劳动;针对社保返还问题,指出一审二次扣减个人部分社保的错误,依据社保法主张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要求全额返还垫付费用。3. 明确主体责任,主张共同给付:结合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一、共同出具薪资及费用承担文件的事实,主张两公司对欠付款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突破单一公司责任抗辩,保障孙某债权实现。4. 精准适用法律,区分诉求主张:针对经济补偿金诉求,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合理预判;聚焦社保全额返还、生活费计算纠错等核心可主张诉求,重点发力,提升维权效率。
五、结语
本案是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劳动报酬及社保缴纳争议的典型案例,凸显了书面约定和证据留存对劳动者维权的重要性。对于劳动者而言,与企业达成的薪资、工作安排等约定应留存书面文件,垫付相关费用时需保存凭证,提供劳动过程中做好工作记录;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即便停工停产,也应依约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依法承担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法定义务,不得单方免除自身责任。同时,本案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中的作用,通过精准梳理证据、适用法律,能够有效纠正一审裁判错误,为劳动者追回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用工关系的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