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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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纠纷仲裁胜诉后单位申请撤裁,律师助力驳回诉求维持终局裁决

发布者:王浩宇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313人看过 举报

2026-03-2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与某某企业服务公司(劳务派遣单位)、某某制衣公司(用工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仲裁委终局裁决,判令企业服务公司支付王某加班费差额24876.15元、经济补偿金13386.06元,制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服务公司不服该裁决,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加班费计算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试图推翻原裁决结果。王某委托律师应诉,主张驳回企业服务公司的撤裁申请。


二、裁决结果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1. 驳回某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撤销大中劳人仲案字〔2025〕第78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2.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某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全额承担。


三、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仲裁委处理确认劳动关系请求的方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委按日薪180元计算加班费是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企业服务公司主张的“认定事实不清”是否构成撤裁法定理由。2. 关键事实:仲裁庭审中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争议,仲裁委在裁决说理部分驳回王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未另行制作决定书;案涉劳动合同虽约定工资标准,但实际履行中按日薪180元计发工资,仲裁委依此计算加班费;企业服务公司仅笼统主张“认定事实不清”,未举证证明仲裁存在法定撤裁情形。3. 法律适用: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认定事实不清并非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法院仅审查仲裁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六种法定情形;仲裁委在裁决中对无争议的劳动关系请求作出处理,未另行制作决定书,未影响案件审理及当事人权利,不属于法定程序违法;企业服务公司援引的《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系地方政府规章,并非法律、法规,其主张的加班费计算问题属于实体裁决标准,不构成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撤裁情形。


四、律师点评


代理律师针对用人单位的撤裁诉求,紧扣法定撤裁要件制定应诉策略,成功驳回对方申请,维护原仲裁裁决效力,核心办案要点如下:


1. 精准界定撤裁审查范围,否定非法定理由:明确法院审理撤裁案件仅审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法定情形,指出企业服务公司主张的“认定事实不清”并非法定撤裁理由,且其未对该主张举证论证,直接否定其核心抗辩。2. 抗辩程序合法,厘清仲裁处理规则:针对企业服务公司提出的“未制作决定书撤销劳动关系请求系程序违法”,举证仲裁庭审中双方对劳动关系无争议的事实,论证仲裁委在裁决说理部分处理该请求的方式未违反法定程序,亦未损害当事人权利,不符合程序违法的撤裁要件。3. 精准辨析法律适用,否定加班费计算异议:指出企业服务公司援引的规章并非法定“法律、法规”,且加班费计算基数系仲裁庭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的实体认定,不属于法院撤裁审查的法律适用错误范畴,同时举证案涉实际工资计发标准,佐证仲裁委加班费计算的合理性。4. 紧扣用人单位举证义务,倒逼其举证不能:依据撤裁案件举证规则,要求企业服务公司举证证明仲裁存在法定撤裁情形,而对方仅笼统主张异议,未提交有效证据,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五、结语


本案是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后用人单位申请撤裁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劳动争议撤裁案件的法定审查范围和举证规则,厘清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边界。对于劳动者而言,仲裁胜诉后若用人单位以非法定理由申请撤裁,应及时委托律师紧扣法定要件应诉,举证反驳对方异议,维护仲裁裁决效力;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仲裁终局裁决的撤裁申请需符合法定情形并提供充分证据,单纯以“认定事实不清”“实体裁决异议”为由申请撤裁,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本案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后续程序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精准的法律解读、举证抗辩,能够有效阻击用人单位的拖延策略,保障劳动者仲裁胜诉权益的最终实现。

王浩宇律师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事务部主任、大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聚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7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行政诉讼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1210220********78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