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重型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法院,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周某主张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自2010年5月起在该公司合作客户厂区担任交接员,从事接货交货、票据办理等工作,受该公司销售负责人孙某管理,孙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也曾任公司监事、股东。2010年6月至2022年7月,周某工资由孙某转账支付,2019年1月起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税,2022年8月起由公司直接支付工资。2024年8月,公司单方将周某从长春的交接员岗位跨省调至瓦房店担任质量检查员,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周某提出异议后仍在原岗位工作,公司却主张其已自动离职,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产生争议。周某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仅认定2019年1月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周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2019年1月至2024年11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周某与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1. 撤销一审法院相关民事判决第二项;
2. 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周某与某某重型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自2010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 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合计30元,由某某重型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三、案件分析
1. 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争议:本案的核心是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周某主张2010年5月,公司仅认可2019年1月,且公司辩称周某系孙某个人雇佣,并非公司员工。同时,双方就劳动关系的截止时间也存在分歧,公司认为2024年8月7日因周某拒接调岗已解除劳动关系,周某则主张工作至2024年11月12日。
2. 证据采信与事实查明:二审中周某提交了2010年6月起的银行转账凭证、公司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查明孙某自2010年6月至2022年7月每月向周某转款,部分转账标注为工资,且孙某系公司员工,长期负责长春地区业务,与法定代表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曾担任公司监事、股东。
3. 法律适用要点:法院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劳动关系“从属性+要素式”认定思路,审查双方主体资格、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工资支付等要素;同时结合表见代理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周某有理由相信孙某的行为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此外,依据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负举证责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8月解除,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代理律师围绕劳动者的核心诉求,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助力劳动者成功确认十余年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办案思路与要点如下:
1. 紧抓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要素:代理律师紧扣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举证证明周某与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周某从事的交接工作是公司销售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周某受公司工作人员管理、公司长期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代扣代缴个税,双方存在明显的人身、组织、经济隶属关系。2. 有效论证表见代理的成立:针对公司主张周某系孙某个人雇佣的抗辩,代理律师重点举证孙某的多重身份——公司销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原监事及股东,结合孙某长期安排周某工作、代发工资的行为,论证周某有合理理由相信孙某的行为代表公司,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否定了公司的抗辩理由。3. 精准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代理律师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指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劳动者工作年限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单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4. 完善证据链形成有效支撑:在二审程序中,代理律师补充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企业信用报告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周某自2010年起即为公司提供劳动,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有利判决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五、结语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工作年限举证难的问题,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院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严格审查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工作中应注意留存工资支付凭证、工作安排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不得单方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案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完善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诉讼策略,能够有效帮助劳动者突破举证困境,实现合法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