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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至缓刑

发布者:常凯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5日 15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

辩护人刘**,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三

辩护人常凯,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四

辩护人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二

辩护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

辩护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

辩护人马**,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1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刑诉(2022)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月18日以安林检刑附民公诉(20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委派检察员李朝峰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公益诉讼,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及辩护人刘伟娜、张三及辩护人常凯、李四及辩护人刘**王二及辩护人张**赵某及辩护人张**李某及辩护人马**,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李某1(另案处理)在经营林州市陵阳镇大通物流园A手机店(中国移动授权经销商)期间,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的手机号和京东抖音、淘宝等软件注册验证码出售给被告人刘某张三等上家(俗称“拉新”),被告人刘某张三再高价出售,从中挣取差价。经查明,被告人刘某张三非法获利共计52417元,其中刘某非法获利25417元,张三非法获利2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张三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2、2022年1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四王二赵某李某刘某张三等人手中低价收购手机号及注册验证码,注册淘宝账号后高价卖给上家,从中赚取差价,在此过程中,五人之间相互共享上家客户资源,各自获取自己出售的账号收益。经查明被告人李四非法获利48497元,被告人王二非法获利14671元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利10136元,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731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四王二赵某李某退出各自非法获利,2022年9月30日,被告人李四主动到邢台市开发区分局东汪派出所投案,2022年10月7日,被告人王二主动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的供述;同案人员李某1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屏、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张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四王二赵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核其六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在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刑事犯罪事实,认为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李某1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2022年11月1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立案后在正义网《公益诉讼诉前公告》专栏发布公告。公告期间内无法律固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并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提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刘某承担25417元的侵权赔偿责任、判令被告张三承担27000元的侵权赔偿责任、判令被告李四承担48497元的侵权赔偿责任、判令被告王二承担14671元的侵权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赵某承担10136元的侵权赔偿责任、判令被告李某承担7312元的侵权赔偿责任、判令被告李某1承担3182元的侵权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李某1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三、判令被告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李某1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诉讼请求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

被告人张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诉讼请求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人张三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2、张三具有坦白情节。3、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系初犯5、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张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经审理查明:

......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前科证明,营业执照,微信账号和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转账记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获利情况统计表,退缴违法所得侵权赔偿金票据,立案决定书,案件讨论笔录,公告,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告知书,终结审查报告等书证,证人王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及被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四王二赵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六人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李四王二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刘某张三赵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关于辩护人所提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李某1将公民信息出售给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认罪认罚,综合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对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417元、张三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李四违法所得人民币48497元、王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4671元、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136元、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3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318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九、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侵权赔偿金人民币25417元、27000元、48497元、14671元、10136元、7312元、3182元。十、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张三李四、杨建照赵某李某李某1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十一、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张三李四王二赵某李某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常凯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律师。原执业地郑州市,执业机构为河南英展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