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凯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7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朱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2018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XX、常凯,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 晗
审 判 员 吴 洋
人民陪审员 邱 鑫 德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