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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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3万元,经过辩护获缓刑

发布者:常凯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5日 16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常,男,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0年8月2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被逮捕,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凯,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常在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产业科科长、能源办主任期间,具体负责林州市“电代煤”、“气代煤”(以下简称“双替代”)工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双替代”产品供应商方某等人现金23万元、购物卡7000元,为其在招标、推广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8月,被告人常收受“双替代”中标公司河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方某人民币10万元,用于其个人和家庭开支。
二、2017年7月和中秋节,被告人常分两次收受“双替代”中标公司济南X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供应商赵人民币2万元和5000元超市卡,用于其个人和家庭消费。
三、2017年7月和2018年1月,被告人常分两次收受“双替代”中标公司佛山市XXX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商广人民币2万元,用于其个人和家庭消费。
2020年4月底,林州市纪委监委开始对林州市“双替代”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被告人常知情后将收取路的人民币2万元,在安阳市退还给路
四、2019年1月和11月,被告人常分两次收受“双替代”中标公司宁波XXXX制造有限公司和北京XXXX新能源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商秦人民币3万元,用于其个人和家庭开支
2020年4月底,林州市纪委监委开始对林州市“双替代”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被告人常知情后将收取秦的人民币3万元退还给秦
五、2018年和201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常分两次收受“双替代”中标产品销售商乔人民币2万元,用于其个人和家庭消费。
2020年4月,林州市纪委对反映常的问题开展初步核实后,被告人常知情后在林州市鲁班大道西段林州仁济医院附近将乔送的人民币2万元退还给乔某
六、2018年6月和2020年1月,被告人常
分两次收受“双替代”中标公司河北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商朱人民币3万元,用于其个人和家庭消费。
2020年4月,林州市纪委对常
有关问题开始核查后,被告人常知情后到河北省磁县高速路口将朱送给他的人民币3万元退还给朱
七、2018年8月和9月,被告人常分两次收受“双替代”中标产品销售商魏人民币1万元和2000元超市卡,用于其个人和家庭开支。
另查明,在调查期间,被告人常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收受魏人民币1万元和超市卡2000元的受贿事实。此外,常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不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当事人基本信息、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等书证;证人方某、赵海洋等人证言;被告人常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在担任林州市发改委产业科科长、能源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常在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违法线索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不掌握的同种受贿犯罪事实,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自首论。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常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常的辩护人常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常犯受贿罪的罪名不持异议;2.常系接到林州市监委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了监委不掌握的其他六起受贿事实,而监委之前掌握的是常受贿违纪事实,尚不构成犯罪,应认定为自首,退一步讲,常符合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的情形,也应认定为以自首论;3.常已全部退还或退缴受贿赃款,部分赃款还是在立案前退还;4.常认罪认罚、悔罪;5.常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常从轻处罚,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常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不成立的犯罪事实范围以外的同种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减轻处罚。常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失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从轻处罚。常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鉴于常庭审中认罪、悔罪,系初犯,且已主动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违法所得应予没收,由收缴扣押机关林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根据常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教,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西多。《最高人民法院,影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屋金芳魔愿利事笑供至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兼。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七千元子以没装,由收缴扣押机关林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

常凯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律师。原执业地郑州市,执业机构为河南英展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