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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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涉嫌盗窃罪,终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常凯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1日 10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犯罪嫌疑人李,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XXXXXX,现住址同上。犯罪嫌疑人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23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18日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前科情况: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辩护人:经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常凯担任其辩护人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査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0日已告知犯罪嫌疑入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犯罪嫌疑人李落实了法律援助;委托林州市安局对其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了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护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XXXX犯罪初犯、偶犯;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对方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ニ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5月29日止
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李某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的时间,方式)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
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本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本院将依法提起公诉

常凯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律师。原执业地郑州市,执业机构为河南英展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