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凯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2日 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1024号
原告:安阳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河南XX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8535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X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卞XX,陕西XX实习律师
原告安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黄XX、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XX公司起诉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恒德”商标的侵权,停止在拼多多APP上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冒牌销售“恒德砂锅”的侵权行为;二、责令二被告在拼多多APP平台和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用25000元和公证费用2000元。四、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春节前后,黄XX在XX公司创办的“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公开使用原告“恒德”商标,销售非原告生产的炒锅、厨具,拼多多APP页面显示“恒德炒锅”等图片和销售广告。截止起诉前,根据拼多多APP上显示的销售数据,被告至少非法获利XXX元。被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本案现无证据显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在陕西省西安市,被告黄XX、上海XX公司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河南省洛阳市中XX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陈 晶
审 判 员 刘XX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