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凯律师
常凯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5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安阳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陈XX与周口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常凯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30日 6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602民初5852号
原告:陈XX,男,汉族,1973年1月28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河南XX律师。
被告:周口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3107255C。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河南XX律师(实习)。
原告陈XX诉被告周口市XX公司(以下简称周口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杨XX,被告周口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陈XX、常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周商路中段恒瑞庄园第4幢2单元1002室房屋。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日按原告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房屋交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为24183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56444元及赔偿损失(损失自2015年1月2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6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周口市××路中××单元1002房屋,约定购房价256444元,原告依约缴纳了全部购房款。双方合同约定2015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被告逾期不交付房屋的每日按原告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房屋交付。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房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周口XX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被告也没有实际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案外人刘X和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承认其与刘X认识,且证实其与刘X之间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3、被告公司未收到购房款,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已通知原告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时的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月26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周口市××路中××单元1002房屋,约定购房价256444元,原告依约缴纳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周口XX公司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一份。
2018年10月7日,被告周口XX公司与案外人刘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将原告所购买的位于周口市××路中××单元1002房屋,出售于案外人刘XX。现涉案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且被商水县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庭审中,被告认可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实际履行,并已通知原告已经实际解除,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购房款256444元及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损失应自原告交付购房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基础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被告周口XX公司抗辩该公司涉及合同诈骗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本案应中止审理。结合被告所提供的立案决定,认为该决定系对案外人“李XX”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的立案决定,而非对周口XX公司,且被告周口XX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与本案无在任何关联,并不影响被告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故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口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56444元及损失(损失自原告交付购房款之日即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基础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3元,由被告周口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艳芳
审 判 员  吴中强
人民陪审员  **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XX
常凯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律师。原执业地郑州市,执业机构为河南英展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