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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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秦XX等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常凯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7日 9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林州市XX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581民初8371号
原告:陈XX,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秦XX,女,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系陈XX妻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陈XX、秦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秦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77100元(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3.85%的四倍计算,暂计到2020年11月16日)共计:3771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XX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陈XX、秦XX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息3分,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XX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陈XX、秦XX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过庭审举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王XX通过其朋友陈XX向其原告陈XX、秦XX借款20万元,并为其出具借条。借条记载:“今借到陈XX、秦XX贰拾万元整(利息3分)¥200000借款人王XX2015年2月15号”。2020年5月7日,陈XX通过微信向王XX发送了借条照片,并让要求其还钱,王XX回复“很快了”“我知道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以本金20万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利息为177100元,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X、秦XX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77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7元,减半收取计3478.5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瑞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关XX
常凯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律师。原执业地郑州市,执业机构为河南英展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安阳
  • 执业单位: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5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