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晓静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7日 1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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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XX与被告原XX民间借贷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被告偿还借款161592元。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52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孟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70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因需偿还信用卡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陆续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给被告。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后,便不再偿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款无果,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原X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孟X提交的原X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花呗账单、云闪付账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清偿。原告孟X提交本院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孟X已向被告交付借款170200元,被告原X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但其未还,现原告孟X要求被告原X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原X应当归还孟X的借款数额应以2020年9月10日双方结算的数额计,即原X应偿还孟X借款 161592元。被告原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就借款及还款情况陈述举证,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X借款1615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