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晓静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7日 1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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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偿还本金18000元及相关利息。二、本案受理费2378元和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X辩称:被告张X、谢X共同辩称,借款是事实,我感谢原告无偿给我资金让我使用。我给原告写的有借条和还款协议,借条写过但是到账少钱我已经记不清了。对到账额有异议,希望原告提供还款协议和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向原告解X与被告张X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借条》等证据为证,且被告张X亦认可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被告张X未能全额、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借款本金数额的问题,虽然原告解X并未提供直接向被告张X付款的证据,但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有关借款事实的陈述、原告解X与被告张X妻子的对话内容、原告解X提供的付款凭证中显示的收款人张X与被告张X的关系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在被告张X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认可的事实,能够确信原告解X向被告张X出借150000元这一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此,本院确定原告解X最初出借款项为150000元。另外,根据原告解X陈述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借条》的形成过程,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借条》中的30000元利息的计算方式的情况下,对于原、被告在《借条》中将之前利息作为本金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是对由利息变为本金的30000元不再另行计息。综上,本院确定被告张X向原告解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总额应当扣减20000元。对于原告解X要求被告谢X共同承担上述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被告谢X并未向原告解X出具借款凭证且原告解X亦自认被告谢X在借款发生时并不知情,故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解X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向原告解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
二、被告张X向原告解X偿还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总额应当扣减20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解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