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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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XX公司与郑州市XX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郭晓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467人看过 举报

2020-07-1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洛阳XX公司诉被告郑州市XX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XX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XX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洛阳XX公司负担。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