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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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晓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411人看过 举报

2020-07-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郭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994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5日10时许,陈XX驾驶豫J×××××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县XX由东向西行驶至濮阳县XX时,因雨雪天气,路面结冰,操作不当撞向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17年2月16日,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驾驶员陈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3月4日,经濮阳XX公司评估该车车损为301895元,被告不服该鉴定结果,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故贵院委托濮阳市XX公司对该车损失重新进行评估,确定该车车损为199484元。另,原告所有的豫J×××××号小型普通轿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被告愿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原告车辆已实际维修,应向我公司提供足以证明实际损失的维修发票,诉讼费系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
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王XX系豫J×××××号小型轿车车主,该车在被告XX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A)等险种,车损险保险限额为258720元,保险期限自2018年9月18日11时起至2019年9月18日11时止。
2019年2月15日10时许,陈XX驾驶豫J×××××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县XX由东向西行驶至濮阳县XX时,因雨雪天气,路面结冰,操作不当撞向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X负全责任。经濮阳县法院委托,濮阳市XX公司作出濮诚鉴字【2019】第00191号评估报告,认定车牌号为豫J×××××号,整车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82V,车损为199484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生效,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事故车在被告处投有车损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承担车损的诉求予以支持。豫J×××××号车经双方协商由法院委托评估,具体车损数额应以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为准,原告提供有评估报告,本院对原告诉求车损199484元,依法予以认定,该损失应由被告XX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承担。
案经调解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王XX19948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