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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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王X婚姻财产分割

发布者:郭晓静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30日 920人看过 举报

2021-11-3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4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彩礼钱等费用共计145000(其中包括彩礼钱和给被告装修房子钱共63000元、给被告父亲治病钱38000元、婚宴钱15000元、手机和电动车钱14000元、给被告母亲钱15000);二、本案律师维权费3000元和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XX辩称:1、两人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订婚,订婚当天收到彩礼现金1万元。20173月举行婚礼,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有四年有余,该1万元彩礼也在两人的日常生活中消耗完毕;2、在举办结婚仪式前,因被答辩人没有房子,两人协商一致,答辩人提供房子共二人婚后居住,被答辩人进行装修,后二人居住至今;32019年答辩人父亲生精住院,二人作为女儿,女婿有暗养义务,用共同积蓄为老人支付了部分费用,系必要支出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4、婚宴费用是正常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答辩人也没有收到该费用.手机是二人共同生活期间表达爱意的赠子行为.电动车是共同生活期间用共同存款购买的,不是彩礼.另原告诉称给答辩人母亲150000元系无中生有根本不存在:5、两人虽没办理结婚登记,但自2017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诉求的各款项已在两个人共同生活期间花费完毕;6、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无法正常共同生活下去并非是答辩人的过错.因两人年龄渐长,未能孕育子女,感情出现嫌隙,被答辩人以在外工作为由,不愿回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73月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后共同在被告王XX家中生活至202012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庭审中,原告陈XX要求被告王XX退还彩礼和装修房屋63000元、给被告父亲看病38000元、婚宴花费15000元、手机和电动车14000元;被告王XX认可收到装修房屋20000元、彩礼10000元、父亲看病30000元、购买电动车4000.另查明:原告陈XX系残疾人;双方诉前在洛龙区白马寺镇司法所调解时,被告王XX对原告的花费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相识及在被告家中同居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期间原告陈XX的花费,应当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庭审中,被王XX承认原告陈XX的花费为64000元,虽然与其在洛龙区白马寺镇司法所调解时所认可的数额不符,但是调解时其承认的事实是为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所承认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该认可的事实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所依据的事实,故本院采信被告在庭审中认可的其收到原告陈XX64000;关于原告陈XX要求被告王XX返还145000元,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综合被告王XX庭审认可的64000元,本院认定被告王XX收到的彩礼为64000元。现在双方发生矛盾,没有结婚之可能,故对原告陈XX要求返还彩礼145000元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酌定被告王XX返还原告陈XX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的请求,该笔费用并非诉讼的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XX彩礼50000;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