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洛阳XX公司诉被告洛阳市XX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XX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XX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洛阳XX公司负担。
郭晓静律师
发布者:郭晓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5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洛阳XX公司诉被告洛阳市XX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XX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