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受雇被告从事司机工作,截止2020年1月3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163216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保证年底付清改款。后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劳务费163216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佐证,因此被告应承担向原告偿还欠款的责任。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之规定,判令支付原告的工资,如到期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郭晓静律师
发布者:郭晓静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14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受雇被告从事司机工作,截止2020年1月3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163216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保证年底付清改款。后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劳务费163216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佐证,因此被告应承担向原告偿还欠款的责任。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之规定,判令支付原告的工资,如到期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