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洛阳XX公司与被告太原XX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洛阳XX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洛阳XX公司负担。
郭晓静律师
发布者:郭晓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洛阳XX公司与被告太原XX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洛阳XX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洛阳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