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良焕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5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康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田**犯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田**及指定辩护人成**、康良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田**携带毒品,驾乘摩托车途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白糖厂路段时被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田**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田**关于其不知道赵**携带有毒品的辩解及指定辩护人康良焕提出指控被告人田**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符,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成**提出被告人赵**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34年9月14日止)
二、被告人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9月14日止)
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82.6克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