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良焕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3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康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及指定辩护人康良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无视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构成走私的证据不足。指定辩护人康良焕提出被告人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综合考虑其对运输毒品的数量、种类的知情程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038.2克、手机1部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