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良焕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6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康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指控被告人李**、宝*、昂*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1月21日以临检二部刑诉〔2020〕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辩护人杨**、被告人宝*及辩护人朱*、被告人昂*及辩护人康良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昂*无视我国国家法律,主观明知是毒品,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经触犯我国国家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宝*、昂*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主从犯划分、认定本案属犯罪未遂及量刑建议的公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李**具有自首情节,属犯罪未遂,协助抓捕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在我国境内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宝*从轻处罚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昂*系犯罪未遂,受他人邀约,是从犯,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我国境内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宝*从轻处罚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9年7月19日起至2034年7月1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9年5月27日起至2034年5月2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9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125.5克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