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良焕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1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康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9)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及辩护人李**、康良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无视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李**、康良焕提出被告人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耿**曾在学校、工作期间表现良好,身体有疾病的辩护意见,因上述辩护意见不是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耿**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大,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愿意接受处罚,系初犯,并综合考虑被告人耿**对运输毒品的数量、种类的知情程度,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32年4月25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海洛因406.6克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