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良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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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周**走私废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康良焕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康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周**、吴*、杨**、黄**、字**犯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辩护人郭红军、被告人周**及辩护人李**、被告人吴*及指定辩护人饶**、被告人杨**及指定辩护人金*、被告人黄**及指定辩护人林**、被告人字**及指定辩护人康良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周**、吴*、杨**、黄**、字**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实施走私废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废物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周**、吴*、杨**、黄**、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涉案走私的废物达53.79吨,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张**在走私废物车辆联系、运输环节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周**、吴*受安排积极参与联系车辆、跟车押运,作用次于张**,属从犯,杨**、黄**、字**受雇佣参与运输走私的废物,属从犯,并对各自运输的废物承担罪责。被告人张**、周**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对犯罪事实虽作一定供述,但避重就轻,其供述不够客观真实,结合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吴*、杨**、黄**、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结合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均依法作减轻处罚,且吴*、杨**、黄**、字**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张**的辩解和辩护人郭红军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且与本院查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辩护人李**和指定辩护人饶**、金*、林**、康良焕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故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周**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三、被告人吴*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黄**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字**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本案查获的废旧衣物53.79吨依法没收,予以销毁,扣押张**、周**、吴*持有的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

康良焕律师,专职律师,现任职于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承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的执业理念,并坚信认真严谨才能为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