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良焕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8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康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二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孔**犯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孔**及指定辩护人杨**、康良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孔**无视国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系主犯;被告人孔**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自愿认罪认罚,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杨**提出被告人李**坦白认罪,属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指定辩护人康良焕提出被告人孔**自愿认罪认罚,属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32年8月17日止)。
三、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227.4克、手机2部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