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公司、XX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XX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XX公司、XX公司负担。
李赢律师
发布者:李赢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4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公司、XX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