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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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抚顺市XX公司、抚顺XX公司、抚顺市望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传垠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马XX的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XX,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该局工作所人员。
上诉人马XX因与被上诉人抚顺市XX公司、抚顺XX公司、抚顺市望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4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赵XX,被上诉人抚顺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上诉人抚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白X,被上诉人抚顺市望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为证明侵权事实存在,马XX举证了照片、证人证言、录音、门诊病历及住院病案等证据,抚顺市XX公司、抚顺XX公司、抚顺市望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针对侵权事实未提交反驳证据,重审时应依据高度可能性标准对侵权事实予以正确认定。如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应当参照侵权现场状况对马XX行走的影响程度,合理划分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此外,马XX对抚顺市XX公司、抚顺XX公司、抚顺市望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均提出诉求,应当按照抚顺市XX公司、抚顺XX公司、抚顺市望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侵权责任承担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4民初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马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退还马XX。
赵传垠,女,中共党员。律师、二级心里咨询师。擅长运用法律和心里学知识处理婚姻、继承纠纷,擅长处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抚顺
  • 执业单位: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420********49
  • 擅长领域:侵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保险理赔、继承、离婚